根据《虚假索赔法》,与接受联邦救助资金有关的欺诈行为被认定为可诉行为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两名金融业Qui tam举报人的裁决,恢复了他们根据《虚假索赔法》提出的索赔要求,即富国银行在财务状况上撒谎,以便在金融危机期间从地区联邦储备银行获得数十亿美元的低息紧急救助资金。
举报人是富国银行的前雇员,他们指控该金融机构在向美联储贴现窗口和定期拍卖机制申请数十亿美元的紧急贷款时,虚假证明其资本充足且符合适用的银行和抵押贷款法律。因此,该机构获得的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其原本有资格获得的利率。
2018 年 5 月,地区法官布莱恩-科根(Brian M. Cogan)驳回了诉讼,理由是富国银行向其提交虚假救助资格证明的联邦储备银行官员并非《虚假索赔法》意义上的美国 "官员"、"雇员 "或 "代理人",因为这些银行名义上 "独立 "于联邦政府。根据《虚假索赔法》,对私人当事方的欺诈行为一般不予起诉。
推翻决定
然而,在美国诉富国银行案中,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联邦储备银行的工作人员实际上是《虚假索赔法》意义上的美国 "代理人",因为他们代表政府向富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救助信贷。法院指出,这种贷款并不是为了联邦储备银行的名义股东(即私人成员银行)的利益。相反,利润归美国财政部所有,联邦储备银行将其超额收益汇给美国财政部。"法院指出:"在国家紧急状态下,针对政府为应对紧急状态而设立的实体进行欺诈,借出或花费数十亿美元,这正是国会在颁布《公平竞争法》时想要阻止的欺诈行为。
法院还认为,根据《虚假索赔法》2009 年修正案,富国银行的救助资金申请构成 "索赔"。在这些修正案之前,虚假索偿必须是向政府本身提出的,才需要承担责任。然而,修正案扩大了 "索赔 "的定义,使其包括向联邦基金的 "承包商、受赠人或其他接受者 "提出的付款申请,条件是这些资金 "将以政府的名义支出或使用,或用于推进政府计划或利益"。法院认为,富国银行的救助申请完全符合可诉 "索赔 "的修正定义。
紧急贷款的来源是美国
值得注意的是,富国银行辩称,它的行为没有违反《虚假索赔法》,因为它收到的钱不是来自美国财政部,而是联邦储备银行根据国会在宪法中赋予它们的铸币权凭空创造的 "基础货币"。 法院驳回了这一说法,并裁定《虚假索赔法》牵涉其中,因为 "当银行从美联储的紧急贷款机制借款时,美国是赋予银行购买力的来源"。
可能获得巨额赔偿
现在,此案又回到了地方法院,举报人有可能赢得巨额的Qui tam赔偿金。虚假索赔法》规定,故意向美国政府多收(或少付)费用的当事人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三倍的损害赔偿,外加罚款。根据法律规定,举报人有权获得其索赔所获赔偿金的 15-30%。
对富国银行的索赔表明,在某些情况下,金融业的举报人可以根据《虚假索赔法》提出索赔,而不是仅仅提交证交会的举报人索赔。与证交会的举报人计划相比,《虚假索赔法》具有某些优势--主要是,根据《虚假索赔法》,如果政府拒绝介入案件(就像在富国银行事件中那样),举报人仍可继续索赔,如果索赔成功,还可赢得 "奎坦"(qui tam)举报人赔偿金。在证交会的举报人计划中,如果证交会决定不予追究,则此事就结束了。
另一方面,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举报人计划提交举报线索的举报人具有匿名的优势。 相比之下,根据《虚假索赔法》(FalseClaims Act)举报人的身份一旦被揭露,最终会公之于众。
这一领域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因此潜在的金融业举报人应始终聘请经验丰富的 SEC 举报人律师,帮助其探讨利弊,并确定如何以最佳方式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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