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因证券欺诈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参与证券集体诉讼而获得好处。由于他们的损失较小,单独起诉违法者通常并不划算。集体诉讼机制使他们能够将自己的索赔要求与其他情况类似的受害者的索赔要求汇总在一起,从而获得他们无法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赔偿。
然而,对于遭受重大损失的大型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而言,"退出 "证券集体诉讼并提起个人诉讼可能是明智之举。事实上,对于索赔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或更多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来说,在适当的情况下,选择退出可能是一个极好的策略。
选择退出一般会获得数额较大的赔偿金
选择退出的原告享有许多优势,包括能够控制案件的策略,并追求集体诉讼中未主张的法律理论。例如,他们可以选择在州法院而不是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还可以提出需要个性化证明因而无法集体提起的索赔,或者根据州法律提出不允许根据联邦证券法进行辩护的索赔。
但最重要的优势在于,选择退出者通常会获得数额大得多的赔偿金。虽然由于各方通常同意对其条款保密,因此无法获得有关退出和解的全面数据,但按每份赔偿额计算,退出和解的赔偿额通常大大超过集体成员的赔偿额。与集体成员的赔偿额相比,溢价数个百分点到数百个百分点是很常见的。成千上万的倍数也曾出现过。
这种超额收益的主要原因是文献中所说的 "破产限制",它限制了集体和解的规模,但鉴于争议金额较小,一般不会限制选择退出的和解。正如哥伦比亚法学院的 Coffee 教授所解释的,当集体要求巨额赔偿时,"被告最有力的论据可能是公司根本无法支付这笔款项,而且在支付之前会申请破产。同样,联邦法官和/或调解员可能会要求在'现实'的范围内达成和解"。相比之下,选择退出的原告不需要 "合情合理",但可以成为 "吱吱作响的轮子",如果被告想要息事宁人,他们就必须付出代价。
换句话说,公司无力支付数十亿美元损失索赔中的大部分。因此,涉及巨额赔偿的集体索赔(即所谓的 "巨型 "案件),无论其价值如何,其和解金额占整个集体损失的比例都相对较小。事实上,自 2008 年以来,损失超过 10 亿美元的案件的集体和解中位数仅占整个集体损失的 2.5%。相比之下,涉及数千万美元损失--甚至上亿美元损失--的选择退出和解就没有类似的限制,因此和解的损失比例往往要大得多。
这种态势的结果是,选择退出的和解优势越大,整个集体的损失就越大。此外,一旦集体诉讼达成和解,被告就有强烈的动机解决选择退出的索赔要求,以停止法律费用的 "跑表",并防止管理注意力的持续转移。
所需的最少时间和注意力
选择退出的原告一般只需花费很少的时间和精力。原告需要提供其标的证券的交易记录以及与其投资决定有关的任何文件。证据披露通常受制于法院签发的保护令,该保护令要求对原告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以密封方式提交法院。被告通常还有权对相关投资决策者进行取证。
及时行动的重要性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退出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及时采取行动。例如,他们需要在截止日期前,按照法院在集体诉讼中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退出集体诉讼的请求。他们还需要在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和中止时效)内提起个人诉讼,以满足他们希望提出的索赔要求。
在证券集体诉讼中,潜在的退出原告曾经可以坐等集体诉讼达成和解后再决定是否退出,因为法院通常认为集体诉讼的存在会延长个人申诉的相关法定期限。然而,在加州公务员退休系统诉澳新证券公司案(137 S. Ct. 2042 (2017))中,最高法院裁定,证券集体诉讼的未决只会延长诉讼时效,而不会延长诉讼时效。因此,对于那些未能在诉讼时效到期前提起个人诉讼的潜在退出者来说,诉讼时效是一个绝对的障碍。
因此,考虑退出或保留退出权利的投资者应尽快聘请律师,以评估其索赔要求并确定适当的策略和相关期限。
如果您知道自己因证券欺诈而蒙受损失,并正在考虑提起退出诉讼,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的保密咨询。
发表人
Mark A. Strauss律师
马克是一位身经百战、坚韧不拔的反欺诈律师,在复杂的民事诉讼领域拥有二十多年的经验。他曾代表《虚假索赔法》(False Claims Act)下的 "告密者"(qui tam whistleblowers)以及《联邦证券法》(Federal Securities Law)和《反贿赂和腐败组织法》(RICO)下的欺诈受害者。他的努力为客户追回了数亿美元。